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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18條

被聲請罷免之監察委員,得於收到前條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送交 收受該罷免聲請書之議長或首長。 聲請書與答辯書應同時由前項議長或首長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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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