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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13條

監察委員出缺後,繼任人之補選日期,以命令定之;繼任監察委員任職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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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