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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12條

監察委員當選後,應由各省市、蒙古、西藏及華僑團體之選舉監督分別發 給當選證書,並申報國民政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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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