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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組織通則 第15條

監獄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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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