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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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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組織通則 第7條
戒護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受刑人之戒護及監獄之戒備事項。 二、門戶鎖鑰管理事項。 三、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四、武器、戒具、消防器、通訊器材及監察系統之使用、練習及保管事項 。 五、受刑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事項。 六、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事項。 七、受刑人之行為狀況考察事項。 八、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九、監舍、工場之查察及管理事項。 十、身體、物品之搜檢事項。 十一、受刑人賞罰之執行事項。 十二、受刑人解送及脫逃者追捕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戒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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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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