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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組織通則 第21條

監獄為促進調查分類、教化、作業、衛生、處遇之實施,得設下列各委員 會︰ 一、調查分類指導委員會。 二、教化指導委員會。 三、作業指導委員會。 四、衛生指導委員會。 五、處遇研究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由典獄長延聘學者專家及社會熱心人士擔 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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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