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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組織通則 第19條

監獄設監務委員會,以典獄長、副典獄長、秘書、監長、科長及各主管人 員組織之。 關於在監受刑人之處遇及其他監內行政之重要事項,應經監務委員會之決 議。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典獄長行之,報告於監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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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