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監獄組織通則
› 第20條
監獄組織通則 第20條
監獄設假釋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典獄長、教化科科長、 戒護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典獄長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延聘 心理、教育、社會、法律、犯罪、監獄學等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 擔任之。 關於監獄受刑人之假釋事項,應經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決議。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9條
看 監獄組織通則 全文
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