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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組織通則 第6條

衛生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監獄之衛生計畫及其設施與指導事項。 二、傳染病預防事項。 三、護理之訓練事項。 四、受刑人健康檢查事項。 五、受刑人特別檢查事項。 六、病舍之管理事項。 七、受刑人疾病醫治事項。 八、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管理事項。 九、環境衛生清潔檢查、指導事項。 十、受刑人戒護住院、保外醫治或死亡陳報及通知事項。 十一、藥物濫用之防治及輔導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心理、生理、衛生、保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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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