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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組織通則 第3條

調查分類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受刑人入監指導事項。 二、受刑人之直接、間接調查事項。 三、受刑人身心狀況之測驗事項。 四、受刑人之指紋、照相分類及其保管事項。 五、受刑人處遇之研擬、複查及建議事項。 六、受刑人出監後之聯繫及有關更生保護事項。 七、其他有關調查分類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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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