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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組織通則 第2條

監獄設下列各科︰ 一、調查分類科。 二、教化科。 三、作業科。 四、衛生科。 五、戒護科。 六、總務科。 監獄事務較簡者,得不設科,或併科辦事。 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之監獄事務較繁各科得分股辦事,股長由薦任人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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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