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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第10條

說明會議程如下: 一、致詞。 二、申請人簡報或說明。 三、與會人員表達意見。 四、申請人回應說明。 五、結論。 六、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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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