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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部落: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範圍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 二、申請人:指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或第四十七條第三項本文規定,申請辦理公開展覽或說明會之礦業申請人或礦業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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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