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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 第2條
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部落: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範圍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 二、申請人:指依本法
第三十一條
、
第三十四條
第三項或
第四十七條
第三項本文規定,申請辦理公開展覽或說明會之礦業申請人或礦業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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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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