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 第8條

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第8條

說明會應於礦業申請地或礦業用地申請使用土地所在之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或村(里)辦公室,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處所或方式召開。 到場人數超過前項召開地點之可容納人數時,得請到場人員推派代表進入會場。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