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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第5條

申請核定礦業用地者,第三條第三款所稱應公開展覽之書圖文件如下: 一、開採及施工計畫書圖之下列章節: (一)礦區概要。 (二)申請使用土地坐落位置、面積及計畫用途。 (三)開採及施工計畫,須含可開採總量及最終高程。但開採方式無階段高程者,得免記載。 (四)環境維護計畫。 二、礦場關閉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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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