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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第11條

與會人員認為主持人於說明會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理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 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理;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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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