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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第14條

前條說明會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與會人員陳述或發問之內容及申請人之回應或處理情形。 二、與會人員聲明異議之事由及主持人對異議之處理。 三、與會人員簽名冊。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與會人員陳述或發問應具名填寫發言單;未填寫發言單者,其陳述或發問內容申請人得擇其要旨記錄之。 申請人應將與會人員提出之文書、發言單、證據資料等列入說明會紀錄之附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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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