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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第3條

申請人辦理公開展覽應刊登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依據。 三、應公開展覽之書圖文件。 四、公開展覽起迄時間及地點。 五、說明會各場次時間、地點及說明會紀錄公開方式。 六、於指定網站或以書面表達意見之方式及期間。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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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