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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第6條

申請人應公開展覽之書圖文件,應刊登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在礦業申請地之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村(里)辦公室及部落公布欄公開展覽三十日,供民眾、團體及機關於刊登或公開展覽之期間內於指定網站或書面表達意見。 前項公開展覽之礦業申請地位於海域區者,得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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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