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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 第4條
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第4條
申請設定礦業權者或申請礦業權展限者,前條第三款所稱應公開展覽之書圖文件如下: 一、礦區圖。 二、探礦構想書圖之下列章節: (一)探礦申請地概要。 (二)探礦規劃。 (三)工程預定進度。 (四)搬運規劃。 (五)永續經營事項。 三、開採構想書圖之下列章節: (一)採礦申請地概要。 (二)地質及礦牀概況。 (三)採礦規劃。 (四)搬運規劃。 (五)選煉規劃。 (六)動力及設備規劃。 (七)產銷規劃。 (八)永續經營事項。 四、礦場環境維護計畫。 五、礦區內具原核定礦業用地者,併應檢具礦場關閉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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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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