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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案件,應於申請人備齊第七條第九條規定文件後三十日內,會同相關機關完成審核,並應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其設備及設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申請籌設許可案件,應於申請人備齊第十條規定文件後九十日內,會同相關機關完成審核。 前二項申請許可案件有應補正事項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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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