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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5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時,應繳回設立許可證書,未繳回者,主管機關應註銷之;其為財團法人者,主管機關並應通知法院。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歇業或受撤銷、廢止設立許可處分者,應將其招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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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