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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私人或團體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應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申請之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一、位於非都市土地,需經土地使用主管機關同意使用。 二、位於都市土地,未能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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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