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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私立安養機構申請遷移者,應依本辦法有關申請設立許可之規定,重新申請設立;經許可遷移者,原設立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原設立許可。 前條擴充業務規模或前項遷移,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未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已申請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即擅自營運者,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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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