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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前,不得以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籌備處或其他與老人福利機構有關之任何名義對外洽辦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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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