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20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由自然人設立者,其負責人變更,應於事實發生日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變更後負責人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無
第五條
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切結書、願承受權利義務之切結書及變更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換發設立許可證書。 前項負責人死亡時,得由符合
第四條
第一款規定之繼承人,於原負責人死亡後三十日內,檢具前項文件、資料,申請變更。上開繼承人未依規定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9條
看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