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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2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 二、隱匿財產、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 三、經費開支浮濫。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之情事。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於收受前項通知後,應於期限內改善,並報主管機關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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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