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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或籌設許可: 一、申請設立許可或籌設許可,所載事項或所繳文件有虛偽情事。 二、將全部或部分業務規模,委託他人營運。 三、法人或團體經其原設立許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 四、依本法或本辦法規定應不予許可設立或應廢止許可設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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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