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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證書登載事項有變更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於事實發生日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敘明變更項目及事由,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主管機關核發變更後設立許可證書時,應於背面註記歷次核准變更、停業或復業之日期、文號及變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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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