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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1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應與能及時接受轉介或提供必要醫療服務之醫療機構,訂定醫療服務契約。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對所照顧之服務對象,應由醫師予以診察;並應依其照顧需要,長期照顧機構,至少每個月由醫師診察一次,安養機構,至少每三個月由醫師診察一次。 前項醫師診察之醫囑,訂有診察期限者,應從其期限辦理再次診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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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