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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經許可設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設立許可證書及老人福利機構標誌後,始得營運。 前項設立許可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 二、地址。 三、負責人姓名。 四、設立日期。 五、服務項目;其申請增加居家服務者,並應載明服務區域。 六、業務規模。 七、立案範圍內之土地面積、總樓地板面積。 八、服務對象。 九、其他依法規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於繳納設立許可證書費新臺幣一千元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始得核發、補發或換發設立許可證書。 第一項設立許可證書,應揭示於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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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