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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之負責人如下: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款:申請人。 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法人之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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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