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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4條

違反依第十六條管理辦法所定有關禁止占用或損害設施等影響公眾使用或其他管理事項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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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