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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回復原狀者,應備具申請書,敘明延誤期間之原因、消滅之事由及年、月、日,並檢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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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