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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電路布局權簿,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電路布局權人姓名、國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 二、創作人姓名或名稱。 三、電路布局權號數。 四、電路布局名稱或利用該布局所製造之積體電路名稱。 五、積體電路分類。 六、電路布局權期間。 七、發給證書之年、月、日。 八、申請之年、月、日及申請案號數。 九、首次商業利用之年、月、日。 十、公告之年、月、日及公告號數。 十一、電路布局權讓與或繼承之年、月、日及受讓人或繼承人之姓名或名稱。 十二、授權申請登記之年、月、日及被授權人之姓名或名稱。 十三、質權之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申請登記之年、月、日及質權人姓名或名稱。 十四、代理人之姓名及其指定送達處所。 十五、特許實施權人之姓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及核准或撤銷之年、月、日。 十六、補發證書之事由及年、月、日。 十七、電路布局權撤銷或消滅之理由及年、月、日。 十八、其他有關電路布局權之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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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