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施行細則 › 第5條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5條

申請電路布局登記之文件,如係郵遞,必須掛號。 本法所定或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指定之各項期間之遵守,應以書件或物件送達電路布局專責機關之日為準;如係郵遞,以發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郵戳所載日期不清晰者,除申請人舉證外,應以送達電路布局專責機關之日為準。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