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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依本法及本細則指定之期間,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得依職權或據申請展延之。 前項展延期間之申請,應載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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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