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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施行細則
› 第6條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6條
申請人對申請電路布局登記必須存檔之書件或物件,不得申請退還。但得申請閱覽、抄錄、攝影、影印或發給有關之證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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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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