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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施行細則
› 第8條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之說明書,應以國家標準 A4 號(二一○×二九七公釐)紙製作一式二份,並應直式橫書由左至右載明左列事項: 一、電路布局名稱或利用該布局所製造之積體電路名稱。 二、積體電路分類。 三、創作人姓名、國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 四、申請人姓名、國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 五、電路布局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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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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