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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申請電路布局權之質權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登記者,除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備具申請書、證明文件及電路布局登記證書。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質權權利範圍。 二、質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 三、電路布局權號數。 四、電路布局名稱或利用該布局所製造之積體電路名稱。 五、積體電路分類。 六、質權人及出質人之姓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 七、債務人之姓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 八、登記原因。如有存續期間、清償日期、利息、違約金或賠償數額之約定者,其約定。 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為質權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登記,應將有關事項加註於電路布局登記證書及電路布局權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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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