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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第九條所稱約定有代表者,指由共同申請人或電路布局權共有人全體約定者。 前項代表為有關電路布局之申請時,應檢附約定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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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