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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7條

管理機構副主任以上人員之考核獎懲,由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辦理;一等專員以下聘用或約僱人員之考核獎懲,由該管理機構主管辦理後,報請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核定;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之考核獎懲,由管理機構核定後,報請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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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