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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 第39條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9條
第 九 章 考核獎懲
聘(僱)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記大功一次: 一、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發明,並提有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功績。 三、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發生,或已發生能予控制,免遭嚴重損害。 四、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忠職守,完成任務。 五、搶救重大災害,使本機構免於或顯著減少損失。 前列情事特優者,得一次記二大功,並依照年終考核考列甲等標準給與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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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獎懲」的其他條文
第36條
聘(僱)用人員之考核分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平時考核得隨時辦理;年終考核於每年年度終了辦理。
第37條
管理機構副主任以上人員之考核獎懲,由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辦理;一等專員以下聘用或約僱人員之考核…
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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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條
聘(僱)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其績效,得予記功或嘉獎:一、職務上有相當改進或貢獻。二、防…
第41條
聘(僱)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記大過一次:一、違抗命令,不聽指揮。二、貽誤要公或擅離職守…
第42條
聘(僱)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應予記過或申誡:一、利用職務挪用公款公物。二、…
第43條
聘(僱)用人員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辦理年終考核。聘(僱)用人員於同一考核年度內,服務未…
第44條
年終考核之項目及評分比率如下:一、平時工作:百分之五十。二、操行:百分之二十。三、學識:百分…
第45條
年終考核以分數核計其優劣,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下:一、甲等:八十分以上者。二、乙等:七十分…
第46條
聘(僱)用人員平時考核,應併入年終考核增減總分如下:一、嘉獎或申誡一次者,增減其總分一分。二…
第47條
曾記二大功者,年終考核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者,年終考核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者,年…
第48條
聘(僱)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職: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二、其他經本部產業…
第49條
同年度內調職或升職人員,其前後任職年資得併計辦理年終考核。不同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核之年資,均…
第50條
管理機構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比率,應配合行政院調整機關考列甲等比率上限辦理。各管理機構年終考核…
第51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年終考核獎懲如下:一、甲等:晉本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本職等…
第52條
聘(僱)用人員年終考核連續二年列丙等者,即予解聘(僱)。
第53條
聘(僱)用人員參加另予考核,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
第54條
辦理考核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遺漏、錯誤或故意偏差;如有違反,應予嚴懲。
第55條
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受考人得於收到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訴:一、主任…
第55-1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比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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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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