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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44條

年終考核之項目及評分比率如下: 一、平時工作:百分之五十。 二、操行:百分之二十。 三、學識:百分之十五。 四、才能: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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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