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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49條

同年度內調職或升職人員,其前後任職年資得併計辦理年終考核。 不同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核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聘用資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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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