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 第47條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47條

曾記二大功者,年終考核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者,年終考核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者,年終考核不得列乙等以上;累積二大過者,年終考核應列丁等。
AI 白話解釋
← 第46條看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第4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