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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受補助單位所提實施計畫成果,辦理期中及期末審查,並得以書面、會議或實地查核之方式進行。 計畫期間未達六個月者,免辦理期中審查。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第一項審查結論,核定調整工作項目及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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