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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 第2條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第2條
本辦法所定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事項,其內容如下: 一、職業災害預防技術之研發及培訓。 二、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之宣導。 三、職業傷病之調查及研究。 四、職業傷病診療之研發及運用。 五、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輔助設施之研發及推廣。 六、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之相關研究。 七、其他有關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就前項各款公告次年度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重點及優先補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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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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