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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派員就受補助單位進行實地訪查或帳目查核;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提供所需之相關文件及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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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