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 第18條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第18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或有關團體辦理申請案之受理、實施計畫之審核或審查、受補助單位之實地訪查或帳目查核及撥款等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